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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索引号113710000043591093/2022-02295
  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
  • 发布机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
  • 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公开
  • 成文日期2022-07-06
  • 有效性/截止日期有效

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

关于印发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经技区管发〔202213

 

区直各部门,各镇、街道,驻区各单位,区属各国企:

现将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

 

 

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

202276

(此件公开发布)


JQDR-2022-0010003

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

质量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

 

第一条 为贯彻落实《山东省“十四五”质量发展规划》《山东省“十四五”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《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》《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》《威海市提标提速提效推动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实施方案》等文件精神,充分发挥质量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“专项资金”)对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,不断推动质量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,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,按照“公开透明、科学管理、注重实效、利于监督”的原则,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。

第三条 扶持对象为区内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和在区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(质量品牌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受区域限制)。

第四条 扶持对象应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、社会稳定、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等重大事故、事件;无拒不撤回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“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”行为;在信用核实环节无重大失信信息。

 

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

 

第五条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质量、标准及品牌创建和专利创造、运用、保护、服务、管理等工作。

(一)质量、标准及品牌建设;

(二)知识产权质量奖;

(三)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;

(四)知识产权实施转化;

(五)高价值发明专利“雁阵集群”奖励;

(六)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奖励;

(七)知识产权运营促进奖励;

(八)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;

(九)知识产权保护奖励。

 

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(奖励)标准

 

第六条 质量、标准及品牌建设。

(一)对年度内符合威海市品牌战略、标准化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,按照市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奖励资助。(其中,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市区配套资金用于奖励龙头骨干企业。)

二)对通过“泰山品质”认证的单位,给予5万元的奖励。

(三)鼓励质量品牌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我区质量品牌创建,将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,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在质量、品牌、标准等方面,提供专业化的全方位解决方案和服务,并给予服务机构相应奖励。

1. 年内成功代理获批“中国质量奖提名奖”或“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”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
2. 年内成功代理获批“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”或“国家地理标志产品(注册地理标志商标)”,给予5万元奖励。

3. 年内成功代理获批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”4家以上(含4家)或代理好品山东企业4家以上(含4家),给予5万元奖励。

第七条 知识产权质量奖。获国家专利金奖”“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职务专利,分别资助企业5万元、3万元;获省专利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职务专利,分别资助企业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

第八条 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。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,对通过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》(GB/T29490-2013)国家标准认证且年度内获得新授权发明专利成果3项以上(同时缴纳5年专利年费)的企业,给予10万元资助。

第九条 知识产权实施转化。20221月以来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后年度产值达到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奖励20万元;产值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至1000万元之间的奖励10万元;产值在200万元(含200万元)至500万元之间的奖励5万元。每项专利只享受一次奖励。

第十条 高价值发明专利雁阵集群奖励。

(一)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成果权力化10项以上(含10项)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,给予20万元奖励。

(二)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成果权力化5项以上(含5项)不足10项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,给予10万元奖励。

(三)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原创技术成果权力化3项以上(含3项)不足5项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,给予6万元奖励。

第十一条 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奖励。

(一)年内原创发明专利成果实现300万元以上质押融资登记的单位,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。

(二)年内获得新授权发明专利成果3项以上且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,给予5万元奖励。

第十二条 知识产权运营促进奖励。

(一)年内促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权力化20项以上(含20项)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机构,奖励20万元。

(二)年内促成原创发明专利成果实现较高质押融资登记40项以上(含40项)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机构,奖励20万元。

(三)年内完成企业专利导航项目5个以上且成功交易授权发明专利成果20项以上(含20项)并列入当年我区新增发明专利统计范围的机构,奖励20万元。

第十三条 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。

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运营主体,协助做好本辖区知识产权案件查处前置有关事项的确认,当年累计出具涉案事项法律意见书5份(含)、10份(含)以上,分别给予1万元、2万元资助;优化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,面向全区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、非诉调解、专题宣教等营商公益服务,年度考核合格给予15万元资助。

(一)区法律服务团所聘成员高校教授不低于2人;

(二)区法律服务团所聘成员持有律师证人员不低于6人;

(三)全年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培训不低于3次;

(四)每2季度制定一期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风险提示指南;

(五)面向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“大体检”公益服务,季度不低3家,全年不低于12

(六)协助做好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知识产权保护奖励。对保护区内知识产权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一定奖励。对举报知识产权假冒、侵权并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

 

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

 

第十五条 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书、证书,并且本项行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恶意套取奖励资助资金,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一经发现,全额追回奖励资助资金,且3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奖励资金资助,情节严重的,将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十六条 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核验,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,存在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受到专项奖励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,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、独立核算,确保发挥最大效益。

第十八条 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-2月底受理上年度质量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请,审查并拟定奖励资助方案报管委批准后,组织资金发放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资助。

第十九条 财政金融局负责对奖励资助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。

 

第五章

 

第二十条 本办法自202286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585日。原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经技区管发〔2021167号)同时废止。20221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,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扶持对象,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、奖励。


相关文件: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.docx

        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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