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济发展局关于《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解读
一、起草背景和过程
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是在2020年试行本基础上修订的,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经技区﹝2020﹞16号)于今年5月份到期,为继续推动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变革、效率变革、动力变革,提高全要素生产率,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,经发局作为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的牵头部门,前期根据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和《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的要求和《关于做好2022年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鲁工信运﹝2022﹞56号)要求,研究修订了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》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意见》结构和主要内容与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开展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经技区﹝2020﹞16号)基本保持一致。具体情况如下:
第一大部分,建立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机制,明确了4方面内容。
1.评价范围。本年度列入统计库的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(不含综保区内企业)和营业收入 500—2000 万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。其中,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评价,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,下属子公司单独评价;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,营业收入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进行评价;集团公司包含一产、二产、三产的,只对二产工业相关指标进行评价。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。
2.评价指标。省、市将亩产效益评价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。对规上企业的评价,省里确定单位用地税收、单位能耗销售收入、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、全员劳动生产率5项指标。市里增加了税收增幅、销售收入增幅、研发经费投入增幅3项指标,明确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指标和加减分项。我区为引导企业加快科研创新和膨胀发展,增加利润增幅、工业总产值增幅、加分项3项指标。对规下企业的评价,按照省工信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做好2022年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鲁工信运﹝2022﹞56号)要求,对规下工业企业的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改,由原来的只评价单位用地税收,修改为评价单位用地税收和单位用地销售收入两项指标,总分100分。为突出税收贡献度,两项指标的权重分别定为70分和30分。
3.企业分类。该部分和省、市保持一致。依据评价得分,将企业分为A类(优先发展类)、B类(支持发展类)、C类(提升发展类)、D类(限制发展类)。每年度评价一次,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企业分类。
4.评价程序。该部分与省、市基本一致,提出建立健全企业评价和分类结果的审核、公示、公布。
第二大部分,结果运用。依法依规实施用地、用电、用水和财政等差别化政策体系,把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广泛应用到工业经济各个领域,对ABCD四类企业实施主要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,倒逼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,推动企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。
第三大部分,组织保障措施。建立健全推进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体制机制,分别从加强组织领导、明确工作职责、狠抓结果运用、强化督导检查和严格保密措施5方面提出工作要求,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,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、见到实效。
三、与试行本相比主要变化
《实施意见》与试行本相比较,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:
1.评价指标及权重方面
按照省工信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做好2022年“亩产效益”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鲁工信运﹝2022﹞56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要求,对规下工业企业的评价指标进行了修改,由原来的只评价单位用地税收,修改为评价单位用地税收和单位用地销售收入两项指标,总分100分。为突出税收贡献度,两项指标的权重分别定为70分和30分。
2.加分项方面
对部分加分项的名称、各类别人才项目进行了修订、合并。一是对不再纳入省级部门评审的加分项进行了删除。在两年运行过程中,像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”、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”、“隐形冠军企业”等创新平台或企业荣誉,省级部门不再组织申报评审,所以将该部分加分项名称进行了删除。二是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了调整。按照保密要求人才项目具体名称不能公开体现,所以按照国家、省、市不同级别合并为国家级人才项目、省级人才项目和市级人才项目。
具体修改内容为:(1)被认定为国家、省、市企业技术中心、制造业创新中心、工业设计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企业,分别加 5 分、2 分、1 分。与试行本相比,去掉了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”(该平台已不再评审)
(2)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,加 3 分;评定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、威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,分别加 2 分、1 分。与试行本相比,去掉了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”企业加1分的规定,省级部门对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”不再评审。
(3)引进或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,加 5 分;引进或申报入选省级人才项目,加3 分;引进或申报入选市人才项目的企业,加 1 分。
(4)被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,分别加 5 分、3 分;被认定为国家级“小巨人”、省级瞪羚企业的,分别加 3 分、1 分。与试行本相比,增加了国家级“小巨人”加分项,去掉了“隐形冠军”加分项(该荣誉不再进行评审)。
3.主要指标方面
按照省《通知》规定,主要污染物指企业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氮氧化物、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,在新的《实施意见》中将试行本中的二氧化碳修改为挥发性有机物。
4.结果运用方面
D类(限制发展类)企业中第一条由“1.当年不得参评年度各类评先选优活动”修改为“1.当年不得参评年度各类评先选优活动,不支持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励、补助。”
其余评价范围、赋分方法、分类排序和比例、数据管理、结果运用等其他重要内容基本延续试行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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